2025年在中國,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,但個人單純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本身不直接構成違法,不過存在法律風險且不受法律保護。具體分析如下:
一、政策與法律框架
- 央行等十部門明確定性
2021年9月,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發布《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》(銀發〔2021〕237號),明確指出:- 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,不得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。
- 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,包括:
- 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;
- 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;
- 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;
- 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;
- 代幣發行融資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。
- 境外交易所向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非法,參與投資交易風險自擔,法律不保護。
- 司法實踐中的態度
- 合同無效與損失自擔: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判決,因虛擬貨幣交易違反公序良俗,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,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。例如,王某委托駱某購買“BYBIT平臺U幣”后虧損,法院駁回其索賠請求。
- 財產屬性但風險極高:雖然《民法典》承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,但司法解釋強調其交易不受法律保護,投資者需自行承擔風險。
二、個人交易虛擬貨幣的法律邊界
- 不直接違法但風險巨大
- 個人偶爾交易:若不涉及上述非法業務活動(如兌換、中介等),單純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本身不直接構成違法。
- 法律不保護交易:即使交易合法,一旦發生糾紛(如詐騙、平臺跑路),投資者難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。
- 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
- 非法經營罪:未經批準從事虛擬貨幣兌換、支付結算等業務,擾亂市場秩序,情節嚴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- 洗錢罪:若交易資金涉及非法來源(如詐騙、販毒),可能被認定為洗錢。
- 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:通過虛擬貨幣轉移贓款,即使不知情,若交易行為異常(如隱蔽地點交易、頻繁更換賬戶),可能被推定“明知”而獲罪。
三、典型案例與司法邏輯
- 案例1:個人交易虧損索賠被駁回
- 王某委托駱某購買“BYBIT平臺U幣”,虧損后起訴索賠。法院認為,虛擬貨幣交易屬于非法金融活動,合同無效,損失自擔。
- 案例2:異常交易被認定犯罪
- 被告人劉某頻繁進行USDT交易,未通過正規平臺,且在隱蔽地點與偽裝人員交易。法院結合交易次數、方式、獲利情況等,認定其“明知”資金非法,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。
- 司法推定邏輯
- 法院通過交易模式、行為細節(如隱蔽交易、跨地高成本交易)、資金流向等綜合認定“主觀明知”,而非單純依賴直接證據。
四、風險與合規建議
- 主要風險
- 政策風險:監管可能進一步收緊,交易平臺可能被取締。
- 資金安全風險:平臺跑路、黑客攻擊導致資金損失。
- 法律風險:可能涉及非法經營、洗錢等犯罪。
- 合規建議
- 避免參與非法業務:不從事兌換、中介、代幣發行等非法活動。
- 謹慎選擇交易平臺:優先選擇合規、有監管的平臺(盡管國內合規平臺極少)。
- 保留交易證據:如聊天記錄、轉賬憑證等,以證明合法來源。
- 警惕異常交易:避免隱蔽地點交易、頻繁更換賬戶等異常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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